常州幼儿师范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 2011年08月18日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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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常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常州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武进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及《武进区教育系统事业岗位设置方案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现就我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我校在人事部门注册、现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员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200671日后参加工改以来退休的人员参照执行。

二、岗位类别与等级

(一)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专业技术岗位分为9个等级:副高级岗位(高级讲师)分为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讲师)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助理讲师)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三)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我校管理岗位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目前实际,均设置为科员岗位。

(四)工勤技能岗位指具有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学校岗位总量根据教育局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确定,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实行动态管理。现行我校编制总量为130人。

(二)岗位类别比例

学校岗位设置将优先满足教学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学校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85%,即110人;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3%,即4人;专业技术岗位总比为88%,共114人;管理岗位占岗位总量的11%,即15人;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1%,即1人。

(三)岗位等级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1)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确定以下结构比例标准。学校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分别为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 35%35%30%;分别为404034人。

2)副高级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分别为81616人;中级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分别为121612人;初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分别为1717人。

2.管理岗位

学校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各级岗位职员数量,按照上级有关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我校暂设科员岗位共15人,其中校级领导岗位7人,内设机构岗位8人,内设机构名称分别为校长办公室、学工处、教务处、培训处、总务处和幼教集团,另2人为局借用干部。

3.工勤技能岗位

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为以下标准。学校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三级、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学校暂设工勤技能岗位1 人。

四、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

2.各等级教师岗位的基本年限要求

1)副高级教师五级岗位须受聘六级岗位3年以上,六级岗位须受聘七级岗位3年以上;

2)中级教师八级岗位须受聘九级岗位2年以上,九级岗位须受聘十级岗位2年以上;

3)初级教师十一级岗位须受聘十二级岗位2年以上。

3.教师副高级五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常州市教育局制定。七、十、十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有关条件、规定执行。其他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在区教育局的指导下,由学校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经学校岗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递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实施。

(三)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1.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级管理岗位聘用条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校级领导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聘任。学校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由学校聘任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

1.各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或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程序与管理

(一)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二)学校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校成立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和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常州幼儿师范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常州幼儿师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另附〉。

2.学校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学校根据上级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和人员队伍现状,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制等事项。岗位设置方案经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常州幼儿师范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另附)。

3.学校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设置实施办法,并编制岗位说明书。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经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即本《办法》)。

4.确定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和等级晋级评分标准。学校依据岗位设置方案和学校教职工的实际情况,对照上级有关规定,拟定有关岗位聘任条件和相关的评分标准,经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常州幼儿师范学校岗位聘用条件(试行)》和《常州幼儿师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级评分标准(试行)》另附)

5、组织实施。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实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主要程序包括个人申报、学校审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和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评定委员会票决、校内公示、上报审批、单位聘用几个基本程序。

申报同级岗位者在符合相关聘用条件的前提下,按评定分数从高到低聘用,申报级别因岗位限额或其他原因未被聘用人员,继续进入下一级岗位竞聘。

单位完成岗位聘用后,按规定报教育、人社部门检查验收及认定。

(三)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和兑现岗位工资的依据。

(四)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因事业发展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调整岗位设置方案的,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核准。

六、岗位聘用与管理

(一)学校按照上级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实施意见,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对照岗位聘用条例,自主开展岗位聘用工作。学校将制定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完善监督机制,公开、公平、公正地完成实际聘用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二)学校首次岗位聘用时,副高级教师五级岗位人选,由学校组织评审,拟聘人选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学校聘用。教师七、十、十二级岗位仍按照现行的教师职务评审办法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学校聘用。其他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由学校根据教代会通过并批准的《常州幼儿师范学校岗位聘用条件(试行)》和本《办法》进行聘任,聘任结果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应向一线教师、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具体岗位聘用程序按区有关文件和本《办法》执行。

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学校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各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等决定。

(四)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将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五)学校按照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聘用教师,满足教育教学和课程设置对各级各类岗位教师的基本需求。坚决制止在有合格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对学校按规定要求聘用的人员,经教育主管部门和人社行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办理相应人事关系,兑现工资待遇。

本实施意见由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末尽事宜按照《武进区教育系统事业岗位设置方案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有关要求执行。

另附:

《常州幼儿师范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常州幼儿师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

《常州幼儿师范学校岗位设置方案》

《常州幼儿师范学校岗位聘用条件(试行)》

《常州幼儿师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级评分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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